景甜起诉,法院判了
据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微信公号消息,近日,该区法院审结了一批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案件。法院提醒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之前,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了解,该批系列案共30件,其中26起涉侵犯明星景甜肖像权、4起涉侵犯明星陈莎莎(艺名陈紫函)肖像权。
图源:@景甜 微博
景甜系中国内地影视演员,曾参演过多部影视作品,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景甜起诉,法院判决
据《三湘都市报》此前披露,10月25日,明星景甜起诉了长沙两家服饰公司,两公司均在网店中使用了“景甜同款”字样,同时发布了景甜肖像图片介绍商品。法院分别判决两公司赔偿1.3万元,1.7万元。
图源/三湘都市报视频截图
“景甜同款秋装洋气减龄两件套”,这是淘宝一家粉丝数超114万的店铺售卖的商品名,商品链接主页配图中,使用了景甜相同服饰不同角度的5张照片,而景甜及她的公司并没有授权该店使用这些照片。
景甜方委托律师对该商品链接进行证据保全,这家店所属公司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景甜方认为公司侵犯了景甜的肖像权,起诉到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删除相关照片停止侵害,在媒体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被起诉的公司称,店铺已经下架景甜相关图片,且是供货商供图,公司并不知情,也未对景甜本人肖像有任何贬低和侮辱,同时也没有宣称公司产品是由景甜代言。他们对使用景甜的照片深表歉意,愿意赔偿500元。
目前平台上多家店铺仍有多款“景甜明星同款春秋款服装”
12月4日,据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公众号披露,平台多家店铺在售卖服装时,未经景甜及其经纪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商品宣传中使用艺人图片,并在商品名称中标注“景甜同款”“明星同款”等文字内容,用于推广所售卖的服装。
无独有偶,4家店铺未经影视明星陈莎莎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经营。
景甜、陈莎莎发现这一情况后,认为其肖像权受到损害,遂将对应商家起诉至望城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用以宣传服饰商品销售,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被告应对此承担肖像侵权责任。
由于景甜、陈莎莎的团队之前已经联系过商家要求删除相关内容,众多网店已将相关侵权内容删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知名度、被告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0.8万元至2.7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侵权商家在其店铺主页上连续10天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案件判决后,部分原、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意!这种情况构成侵权
“明星代言”“明星推荐”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之一,然而,未经授权“碰瓷”明星,使用其肖像“蹭热度”“引流量”将构成侵权。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关乎个人形象与名誉,也蕴含着潜在的经济价值,肖像权的侵犯在于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本身,其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是否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或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法官提醒,不仅是明星的肖像权,每个公民的肖像权都受到法律保护。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之前,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维护健康商业秩序的必要举措。同时,在遇到侵权行为时,也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何小桃 盖源源
校对|陈柯名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长沙市望城区法院、长沙晚报、三湘都市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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