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修订通过 明年1月1日起实行 将更好地保护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
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大官网此前信息,4月23日,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标志着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法时隔17年后,迎来首次重大修改。
在此前的初审会议上,与会人员关注到,目前新技术和互联网金融活动发展迅速,利用电子商务、网络保险、网络赌博和虚拟货币等方式洗钱的现象大量存在,建议进一步织密法网,完善监管制度,更加精准高效应对日渐复杂化、隐蔽化的新型洗钱手段,让“赃”和“罪”无所遁形。
平衡开展反洗钱工作与保障单位和个人正常金融活动的关系
据了解,现行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新形势新要求,需要修订完善反洗钱法。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9月进行了二次审议,11月4日提请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了修订草案为此作出的修改情况:“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此前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并两次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我们注意到,社会各方面确实对提平衡反洗钱工作与保障正常金融活动的关系、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等问题十分关注,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综合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作了针对性的修改完善。”
其中,为进一步平衡开展反洗钱工作与保障单位和个人正常金融活动的关系,修订草案主要作了四个方面修改:
一是,明确反洗钱工作的原则,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应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三是,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并保障客户基本、必需的金融服务。
四是,简化救济程序,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按照最新发布的反洗钱法,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该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修订后的反洗钱法第十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第十八条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等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等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提出,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更好地保护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
为了更好地保护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主要作了四个方面规定:
一是,在保留现行反洗钱法关于严格规范反洗钱信息使用规定的同时,增加规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二是,明确要求提供反洗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三是,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也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四是,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反洗钱信息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反洗钱法第七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查工作。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相关刑事诉讼。
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反洗钱咨询、技术、专业能力评价等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地提供服务;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第五十一条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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